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必威体育: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必威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4年3月1日
必威体育: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
为推动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督促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抽查范围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抽查计划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年度抽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三、抽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也可以组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展部门间交叉抽查。
(二)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场监管局抽查工作计划要求,随机抽取政策措施,并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三)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全县性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取政策措施数量不少于20件。其中,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1件。对省、市市场监管局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四、政策措施核查
(一)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2.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3.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4.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5.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二)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核查。县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工作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情况、核查意见、整改建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起草单位对初核意见持异议的,核查报告应当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复核意见。
(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初核意见持异议,情况复杂的,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听取意见:
1.进一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意见;
2.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3.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五、结果处理
(一)县市场监管局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2.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3.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4.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县级政府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开展约谈。
1.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的;
4.起草单位在连续两年内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三)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其有关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四)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五)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六)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未经县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三)县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
(四)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